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及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通知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闽劳社文[2004]370号和闽劳社文[2005]198号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及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做适当调整(详见附件),闽劳社文[2004]370号第四条规定的“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耗材项目”中除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外,单项耗材金额在2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5%调整为20%。
附件:1.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西药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表
2.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中成药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表
3.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表
4.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调整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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