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方便群众看病。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部分药品、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疗耗材个人支付比例以及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142.2元调整为1000元。
二、年度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952元调整为8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由714元调整为6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递减200元,直至降至零止。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中283种西药、118种中成药个人支付比例予以降低或取消(附件一);对13种诊疗项目支付比例予以取消(附件二);对部分自付费用医疗耗材个人自付比例由35%降为20%;对36种药品适应症使用范围予以放宽(附件三)。
四、门诊特殊病种和诊疗项目与住院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5000元调整为60000元。
附件:
1、药品部分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表:西药部分
2、药品部分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表:中成药部分
2、部分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表
3、药品适应症使用范围调整表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