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四批)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药品新编码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00号)要求,现将近期省价格监测中心受理新增编码药品中经确认属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四批)”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我厅医疗保险处反馈。
附件:1.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四批)
2.医保新编码药品更正表。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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