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和
治疗项目费用 |
三级甲
等医院 |
三级乙
等医院 |
二级甲
等医院 |
二级乙
等医院 |
一级
医院 |
| 起付标准—5000元 |
18% |
16% |
15% |
13% |
10% |
| 5000元以上—10000元 |
15% |
14% |
12% |
11% |
8% |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
12% |
11% |
10% |
9% |
5% |
|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
10% |
9% |
8% |
6% |
4% |
|
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职工相同,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68% |
(6)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流程:
a 取表: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便民咨询台领取特殊病种申请表。(便民咨询台设在门诊大厅一楼便民中心处)
b 审批确认:应由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相关专业的主治(含主治)以上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医院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审核盖章,参保人员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
c 治疗选择:年度内患者可选择一至二所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的定点医院作为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医院.除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定点医院外,还可另选择其它一所作为治疗医院.同时患有(或进行)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患者,可允许再多选择一所定点医院作为治疗医院.
3、费用支付办法:
参保职工因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参保职工同时患有(或进行)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参保职工同时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疾病及进行非门诊特殊治疗项目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只支付属于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费用.
4、医保就医流程:
初诊患者持医疗保险卡到门诊收费处办理本院的就诊卡和病历,将医疗保险卡内的基金转存入本院就诊卡,就可以到相关科室就诊.
复诊患者持医疗保险卡和本院就诊卡及病历直接到相关科室就诊即可.
本院医保科咨询和投诉电话:87982079或87982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