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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简化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比例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方便广大参保人员了解,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省、部署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医疗保险工作的会议纪要》([2006]172号)的精神,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对福建省省部署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阶段个人负担的比例进行调整简化,公务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也做相应的调整。调整简化后,参保人员的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除主要由统筹基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外,参保人员个人具体负担比例为:

省级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封顶线与个人分担比例表

普通门诊 门诊特殊病种
性质 起付线 封顶线 一般医疗机构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起付线 封顶线 一般医疗机构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在职 2000元 8000元 40% 32% 1200 53000元(与住院费用合并) 15% 12%
退休 30% 24% 10% 8%
工职公务员 1200 8200 20% 16% 12% 9%
退休公务员 16%  13%  7% 5%

住院

起付线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三级乙等医疗机构 二级甲等医疗机构 起付线 二级乙等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首次1000,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300元直至为零 15% 14% 13% 首次750,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225元直至为零 12% 10% 8%
10% 9% 8% 7% 6% 5%
首次500,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150元直至为零 6% 5.60% 5.20% 首次375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112.5元直至为零 4.80% 4% 3.20%
4% 3.60% 3.20% 2.80% 2.40% 2%

市医保个人负担比例表(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
(起付线以上)
三甲 三乙 二甲 二乙 一级 社区 医疗机构 社区
在职职工 15.0% 14.0% 13.0% 12.0% 10.0% 8.0% 15.0% 10.0%
退休职工 10.0% 9.0% 8.0% 7.0% 6.0% 5.0% 10.0% 6.0%
在职公务员 7.5% 7.0% 6.5% 6.0% 5.0% 4.0% 7.5% 5.0%
退休公务员 4.0% 3.6% 3.2% 2.8% 2.4% 2.0% 4.0% 2.4%
在职正处及副处十年 3.0% 2.8% 2.6% 2.4% 2.0% 1.6% 3.0% 2.0%
退休正处及副处十年 2.0% 1.8% 1.6% 1.4% 1.2% 1.0% 2.0% 1.2%
正处及副处十年 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补助80%,住院及特殊门诊起付线以内补助80%

  为了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决定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个人负担比例,在原有基础上降低20%。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比例调整:在职职工32%,退休人员24%;在职公务员16%,退休公务员13%。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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